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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新闻|淮北市烈山区1002套“廉租房”开放申请 租金*60元/月!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8-12-14 09:18:02

昨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了

《烈山区人民政府2018年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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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2014〕22号)和《烈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烈政办〔2015〕31号)有关规定,现将烈山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出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节假日除外)报送结束,摇号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直系亲属在本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申请:

(一)凡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居民;

(二)非本区*来淮务工的稳定就业且无住房人员;

(三)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家庭不在本次申请范围内。

 项目配建商服用房只租不售,租赁申请条件、程序不受上述内容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淮北盛大投资公司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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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租出售房源

 烈山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共计1002套,户型为一室一厅,面积约为60平方米,位于梧桐路以东、土型村以南

(说明:具体出售细则另行公布。)

四、申报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有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单身提供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四)工作收入证明:

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扣除及补贴部分。

(1)有固定工作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收入证明,由本人承诺经申请所在地居(村)委会给予初审认定;

(3)退休人员由退休金发放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5)无收入且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18周至50周岁的收入标准,按淮北市上年度*工资标准认定;

(6)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

共同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如实申报住房状况。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审核认定;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所在地居(村)委会审核认定。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核对,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五、租金标准

享受低保家庭,租金暂定以公租房建筑面积计算每月1元/平方米收取,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1800元以下,含1800元),租金暂定以公租房建筑面积计算每月2元/平方米收取,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1800元以上),以公租房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收取(淮价认〔2015〕32号),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以上租金随社会经济发展,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确定调整时,再作调整。

六、审核程序

(一)初审

居(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镇(办)公租房管理部门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复审

 镇(办)公租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社区(村)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联合审查

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信息由镇(办)公租房管理部门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同级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人申报的收入和财产进行核对,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残联对申请人的残疾等资料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委托市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信息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进行再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优先照顾人员

本次房源一楼原则上优先照顾家庭成员中有因疾病或事故,造成长期瘫痪在床的家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应建立档案资料并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五)配租

 摇号分配时间信息另行告知符合条件申请人。

摇号配租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区监察局、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等部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指定的公众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摇号配租成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凭通知书到公租房管理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能配租成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对分配入住的人员及时录入安徽省住房保障系统,同时建立信息档案并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七、租金收缴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由淮北盛大投资公司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代收。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包括配建商业用房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年度审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如承租人条件变化,租金应依据其符合档次进行调整。

 八、退出管理

(一)退回: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二)腾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用的;

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30天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对主动退出诚实守信的家庭可减免搬迁期间房屋租金。拒不退回、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强制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对超出搬迁期限的房屋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市场价格进行收缴。

九、法律责任

(一)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分配资格的,应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示,并收回房屋,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由所在镇(办)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公租住房分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烈山区住建局:0561-468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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